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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银保监局筹备组、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林业局关于认定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取消监测不合格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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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银保监局筹备组、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林业局关于认定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取消监测不合格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通知
  • 制定机构: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银保监局筹备组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0日文书字号:陕农发〔2018〕4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1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银保监局筹备组、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林业局关于认定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取消监测不合格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通知
陕农发〔2018〕4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务)局、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税务局,各银监分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税务局,韩城市农林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水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税务局:

为发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提升我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在各地创建示范社的基础上,按照省农业厅等10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陕农业发〔2014〕63号)的规定,在全省开展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推荐和评定监测工作,由合作社申请,市、县农业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推荐,省示范社联评小组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决定认定西安市阎良区兴隆养羊专业合作社等271家合作社为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蒲城县龙阳灌区重泉农民用水协会等3家用水合作组织为陕西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取消灞桥区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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