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8月30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开挖山体、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山体、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的重大防治事项,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