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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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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8月30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开挖山体、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山体、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的重大防治事项,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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