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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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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
  • 制定机构: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6日文书字号:2024年第152号
  • 生效日期:2024年11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
2024年第152号


为支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繁殖材料)引进,防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风险,降低企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特许检疫审批;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从国外引进农业和林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二、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大厅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负责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已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的,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三、海关对进境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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