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17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各民族之间语言文字的学习、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管理、使用各民族语言文字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提倡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使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考核、奖惩、问责制度,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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