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东省政府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区后勤部
-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11日文书字号:粤府办(2004)56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6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广东省政府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4]56号 2004年6月11日)
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同意,省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6月11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如下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警师,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的
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军人及其配偶的切身利益、解除部队官兵后顾之忧、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国防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想方设法落实好、解决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要加强宣传教育,搞好培训,积极做好政策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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