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保护条例
(2019年9月25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赛里木湖生态环境,科学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赛里木湖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其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在赛里木湖保护范围内从事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赛里木湖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全面监督,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赛里木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维护赛里木湖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
鼓励引入多元化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赛里木湖的保护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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