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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卫生人员适用人身保护令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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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卫生人员适用人身保护令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 制定机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2月03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卫生人员适用人身保护令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0年2月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预防和制止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不法侵害,及时有效保护其人身安全,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邯郸法院审判实践,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为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通过裁定的形式作出的法律措施。

第二条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第三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因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医疗卫生人员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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