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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0年12月09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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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0年12月09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0年12月09日修正版)
(1999年8月5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7年10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20年10月29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为乘客提供运送服务,按里程计价或时间计价收取租费的营业性客车。

第三条

凡在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发展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总量调控、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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