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政府援外建筑物标识征集结果公告
- 制定机构:中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2月21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中央政府)文件
中国政府援外建筑物标识征集结果公告
为彰显中国政府对外援助形象,进一步扩大对外援助效果,商务部曾于2007年3月14日发布了《中国政府援外建筑物标识征集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援外建筑物标识设计方案。公告发布后,社会各界反应热烈,积极参与,在征集期限内,共收到设计作品700多件。经按相关程序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国政府援外建筑物标识中选方案(见附件)最终确定。该方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今后,商务部将在中国政府援建的各类建筑物上及相关工作中使用这一标识。
援外建筑物标识作为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标志,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外代表中国政府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中国政府援外建筑物标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任何擅自使用中国政府援外建筑物标识的行为,我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感谢广大设计单位及各界群众对中国政府援外建筑物标识征集工作的大力支持,并根据《中国政府援外建筑物标识征集公告》的有关内容,除中选方案外,我部另行择优评选出了4件入围设计方案,并将对设计者给予奖励。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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