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31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规范博尔塔拉河流域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流域内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博尔塔拉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博尔塔拉河流域的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博尔塔拉河流域内地下水资源及湿地的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博尔塔拉河流域(以下简称博河流域),是指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源于阿拉套山和别珍套山汇合处的洪林达坂,流入艾比湖的博尔塔拉河干流和注入博尔塔拉河干流的鄂托克赛尔河、大库斯台河、阿尔夏提河、哈日图热格河、保尔德河、大河沿子河等支流的集水区。
第四条
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规划、自然恢复,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主管、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机制,实行兵地一体、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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