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修建中缅边界畹町一九谷和南帕河(清水河)界河桥及有关问题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缅甸联邦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5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5月1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修建中缅边界畹町一九谷和南帕河(清水河)界河桥及有关问题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修建中缅边界畹町-九谷和南帕河(清水河)界河桥及有关问题的议定书*
(注*:1991
年5月11日签订于北京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方便双方人员往来和贸易活动,根据一九六二年二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决定就修建中缅边界畹町一九谷和南帕河(清水河)两座界河桥及有关事宜,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下列原则对中缅边界畹町一九谷和南帕河(清水河)两座界河桥(以下称“界河桥”)进行修建:
1.修建界河桥,不应引起界河改道而造成界线走向发生变化;界河桥的位置不作重大调整。
2.双方同意,中方负责修建这两座界河桥的设计和施工,缅方负责提供木材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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