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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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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4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2月7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法创建整洁、美丽、文明的乐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抱由镇建成区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其他区域是指除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外的区域。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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