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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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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 制定机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8日文书字号:大足府发(2012)25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3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大足府发(2012)25号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2012年4月1日至9月30日。

二、戒严区域:全区所有镇街辖区国有、集体林区,各镇街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速生丰产林区,南山、北山、宝顶山石刻景区,龙水湖林区,大湾林区,宝林寺林区,森林公园。

三、戒严期内,严禁携带任何火种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150米和农耕地烧荒、烧秸秆、吸烟、打猎、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和一切野外用火。

四、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把森林防火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增强防火意识;要加大火源监管力度,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肃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各镇街要加强对痴、呆、傻、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等“五类人员”的监管力度,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将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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