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市交通委等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 制定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2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市交通委等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复函》(交海函〔2015〕843号)的相关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沪府办〔2016〕7号)(以下简称“上海市《工作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市港口区域(包括海域和内河水域)自2016年4月1日起率先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二、除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所有在本市港口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三、国际船舶和国内沿海船舶应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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