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2日文书字号:国知发保字〔2022〕4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2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鉴定在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请示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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