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仲裁员行为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8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津劳仲(1998)第224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仲裁员行为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
津劳仲(1998)第224号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高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10年处理劳动争议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劳动仲裁员行为规范》、《天津市劳动仲裁庭办案规范》和《天津市劳动仲裁庭庭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进一步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仲裁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方可履行职责。
第二条劳动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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