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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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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9月2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
(注*:1997年3月25日签订于仰光并于1997年9月2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与巩固两国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起来的睦邻友好关系,认识到共同维护与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稳定和安宁的必要性,认为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将为两国边界地区人民的生活与往来提供方便,并将进一步巩固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着的传统的胞波情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定义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一、“边境地区”系指附件一所列的中方一侧的县(市)、缅方一侧的镇区。

二、“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任何一方的常住居民。

三、“地方当局”系指本协定第四条所指、经各自政府授权处理边界事务的双方两级地方行政机构。

四、“执行公务人员”系指各自任命的边防代表、边防副代表和联络官;从事边防检查、海关、商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在贸易组织工作的人员;官员;以及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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