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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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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7日文书字号:内卫发(2014)58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4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内卫发(2014)58号


各盟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3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从艾滋病感染者的数量和疫情现状分析,我区虽然属低发流行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外出及输入的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性增大,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逐年增加,疫情范围不断扩大,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占累计报告感染者的91.29%)已成为我区主要的传播途径,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形势不容乐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地方政府为主导,把艾滋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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