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一一九九一年度易货贸易议定书
- 制定机构:加纳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一一九九一年度易货贸易议定书
加纳共和国国家经济合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各自国家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促进两国间的贸易,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如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规格和交货期与两国国民经济相符,加纳共和国国家经济合作委员会保证在1989到1991年内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付本议定书附表“甲”所列的商品。
第二条
如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规格及交货期与两国国民经济需要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保证在1989到1991年内分别向加纳共和国交付本议定书附表“乙”所列的商品。
第三条
附表“甲”、“乙”所列商品的交付由两国的授权机构根据现行国际市场价格签订商业合同并实施。每年缔约一方进口商品价值应与缔约另一方进口商品价值相等。在1989到1991年每年内成交的进出口合同应在6个月内签订完毕。有关交货的商业细节在上述合同中加以规定。接本议定书成交的有关单据均以美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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