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制定机构: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1年05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1年05月28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在六个月之内互派大使。
中国政府尊重奥地利共和国的中立地位。
奥地利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中、奥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奥地利共和国
驻罗马尼亚大使 驻罗马尼亚大使
张 海 峰 艾杜阿特·乔普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于布加勒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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