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转发财政厅《西藏自治区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07日文书字号:藏政办发(2011)64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7月0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转发财政厅《西藏自治区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6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财政厅《西藏自治区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重点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区涉农、六大支柱产业、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驻藏银行自治区级分行及其在地(市)、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及地方法人银行。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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