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9日文书字号:京发改(2009)368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2009)3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客观、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切实履行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根据《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本市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涉及国家利益和公益性服务案件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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