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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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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
  • 制定机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6日文书字号:〔14届〕第十三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14届〕第十三号
《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07月26日
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
(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制定村规民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足本村实际,突出本村特点,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第二条

村规民约应当规范村民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村民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坚持男女平等,弘扬尊老爱幼、尊师重教、扶弱济困、勤俭节约、邻里和睦等公序良俗,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条

村规民约应当有利于推进移风易俗、提升村民文明素质,针对封建迷信和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制定抵制和约束规定。

第四条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非法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第五条

制定村规民约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组织村民协商,根据协商意见拟定草案,同时听取本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执委、法律顾问、乡贤等的意见建议。村规民约应当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规民约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村民需求变化等适时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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