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8日文书字号:鲁金监发〔2023〕7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鲁金监发〔2023〕7号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属融资担保公司:
现将《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且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总体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初评意见,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评意见基础上,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复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市属融资担保公司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初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省属融资担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直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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