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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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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条例
  • 制定机构: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条例
(2021年9月4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以下简称吉安武功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具体范围、界线坐标和功能分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区域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吉安武功山景区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吉安武功山景区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安福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福武功山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实施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调查、鉴定和登记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

(五)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传活动;

(六)规范、监督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生产、建设、旅游、经营等活动;

(七)负责吉安武功山景区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八)管理吉安武功山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服务条件;

(九)依法查处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经依法批准,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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