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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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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5日文书字号: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24号
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8月6日通过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10月15日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8月6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1年10月15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和《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客家围龙屋的调查认定、规划编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将第三款修改为:“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教育、旅游、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客家围龙屋保护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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