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9月24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9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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