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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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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联合国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 制定机构:比利时王国政府、联合国秘书处
  •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9月2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联合国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10年9月23日订

第一条

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条

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者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承担。

即使在发生碰撞时,有关的船舶或其中之一是处于锚泊(或以其他方式系泊)状态,本条规定亦得适用。

第三条

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艘船舶的过失所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便应由该艘过失船承担。

第四条

如果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犯有过失,各船应按其所犯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但如考虑到客观环境,不可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或者看来过失程度相等,其应负的责任便应平均分担。

船舶或其所载货物、或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人员的行李或财物所受的损害,应由过失船舶按上述比例承担,即使对于第三者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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