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联合国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 制定机构:比利时王国政府、联合国秘书处
-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9月2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联合国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第一条
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条
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者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承担。
即使在发生碰撞时,有关的船舶或其中之一是处于锚泊(或以其他方式系泊)状态,本条规定亦得适用。
第三条
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艘船舶的过失所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便应由该艘过失船承担。
第四条
如果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犯有过失,各船应按其所犯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但如考虑到客观环境,不可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或者看来过失程度相等,其应负的责任便应平均分担。
船舶或其所载货物、或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人员的行李或财物所受的损害,应由过失船舶按上述比例承担,即使对于第三者的损害,...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