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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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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6日文书字号:人社部发〔2024〕76号
  • 生效日期:2024年10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加强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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