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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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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0日文书字号:吉政发〔2023〕15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23〕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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