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卫生部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卫生合作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日期:1996年04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4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卫生部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卫生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定,本着平等、互利和通过谈判的原则,决定签订二○○二年至二○○四年卫生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的内容和形式
(一)交换卫生和医学资料
双方同意定期互相交换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文件,医学包括传统医药学书报杂志,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二)通报边界传染病
双方同意及时互相通报在有共同边界地区发生的传染病,容许有共同边界的省份定期轮流召开区域性会议,以便对越过边界的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进行交流和合作。
(三)互派专业代表团
双方同意互相派遣专业代表团去对方国家参加学术会议、业务参观考察、进行医学科学研究和交流经验。每年互派一至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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