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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州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印发《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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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西州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印发《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海西州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
  •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6日文书字号:西政(2006)119号
  • 生效日期:2006年12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印发《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2006〕119号)


州政府有关部门,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有关处室:

为确保海西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好海西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作用,切实履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沟通,推动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入,真正使开发性金融成为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经州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研究,决定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并签订了《开发性金融合作机构费用协议》,制定了《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海西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西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开发性金融合作,以机构、人员合作的方式使双方的合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化,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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