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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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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年4月14日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2011年6月1日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林业环保、水利、文化、国土资源、卫生、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不断改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和从事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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