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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市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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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抚州市立法条例
  • 制定机构: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3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抚州市立法条例
(2017年1月13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七章 报批与公布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抚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立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立法工作沟通协调、立法计划督促落实、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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