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抚州市立法条例
- 制定机构: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3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抚州市立法条例
(2017年1月13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抚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立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立法工作沟通协调、立法计划督促落实、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