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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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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制定机构: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4号
《保定市快递业促进条例》已由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6月16日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2年08月01日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21年12月29日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栽种植物,利用自然条件,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本地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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