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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电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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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电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
  • 发布日期:1979年01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电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28日生效日期199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电信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经修改和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按本议定书寻求的民用和商用电信领域的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应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遵照双方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二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信科技有关的电磁波传播;

二、美国民用的地面和空间通信系统的标准和准则;

三、无线电频谱管理;

四、自然灾害时的民用应急通信;

五、民用的地面和空间通信的实用电信技术;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合作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交换科学技术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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