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6日文书字号:2024年第9号
-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2024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
二、电子行程单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电子行程单样式见附件1。
三、电子行程单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 ...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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