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 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降低征纳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 ‘全电’ 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决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自2022年8月28日起, 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 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 )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以下简称“纸质...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