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邮政包裹协定实施细则
- 制定机构:锡兰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1年12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1年12月2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邮政包裹协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根据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邮政包裹协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就实施协定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转 运
一、缔约每一方邮政应利用运递本国包裹所用的邮路和运输工具,运递对方邮政发由它经转的包裹。
二、误发的包裹应由收到这项包裹的邮政利用最直接的邮路发往正确的寄达地点。
第二条
运寄方式——邮袋的供给
一、包裹应由缔约双方的邮政主管机关协议指定的互换局装入妥为包装和封口的邮袋内交换。
如果没有相反的协议,两缔约国之一经另一国转寄的包裹应当采用“散寄”方式。
二、缔约每一方邮政应各自供给封发它的包裹所需要的邮袋。邮袋上应标明原寄国或原寄局名称。
三、写明原寄局和寄达局名的袋牌应拴挂在邮袋颈口。在袋牌背面应写明邮袋内所装包裹件数。装有航空包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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