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20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职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通知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辩护人拒绝接受委托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拒绝为其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另行提出委托。
犯罪嫌疑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确有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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