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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物资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办法》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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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物资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办法》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物资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89年05月03日文书字号:京财工(1989)554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5月0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物资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办法》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工(1989)554号 1989年5月3日)


各工业总公司(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市工商银行计算中心、市财政三、四、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设备的管理,促使企业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快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减少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特制定《北京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办法》和《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特此通知。


北京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经委、财政部经设〔1988〕06号“印发《关于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加强企业设备的管理,促进企业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快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减少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经委、财政部经设〔1988〕06号规定,企业闲置设备是指“企业中除了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军工经核定封存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以外,其他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和新购(调)入企业两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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