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党委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 制定机构:******天津市党委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01年09月14日文书字号:津党办发(2001)72号
- 生效日期:2001年09月14日效力级别:党群机构文件
******天津市党委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津党办发[2001]72号 2001年9月14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海外留学人员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组织、有计划地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对加强我市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建设一支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特别是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国家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等五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人员;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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