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潜江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5年02月09日文书字号:潜政发(2005)5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2月0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潜政发(2005)5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保护不动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房地产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确保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加强我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耕地占用税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时,国家向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是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国家向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也是保护耕地、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契税法规、政策,使耕地占用税、契税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而提高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国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形成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的良好环境。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