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贯彻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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