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5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2月13日通过,并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015年06月26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5年2月13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节约、开发、利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集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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