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1990年10月29日文书字号:高检发民字[1990]3号
- 生效日期:1990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民字[199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于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案件的来源为:
(一)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二)公民、法...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