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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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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
  • 制定机构: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5日文书字号: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
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领域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创新监管方式,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梳理划分文化和旅游领域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结合告知承诺、教育改正等执法理念,引导经营主体强化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高质量推进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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