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邮政公司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办劳动仲裁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13日文书字号:渝劳仲发(2008)2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6月13日效力级别:仲裁规则及仲裁机构文件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邮政公司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办劳动仲裁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
(渝劳仲发〔200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邮政局:
为保障和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劳动仲裁权力,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办劳动仲裁文书特快专递业务(以下简称“劳动仲裁专递”)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劳动仲裁专递业务是近几年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充分利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服务优势,使用特快专递寄递劳动仲裁文书而形成的一项便民、利民措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各级邮政局要相互沟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要求做好劳动仲裁专递送达工作。
二、劳动仲裁专递业务收寄范围暂定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通知书、申请书或反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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