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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六家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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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六家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8年11月12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六家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报新增兼业代理资格机构的请示》(平保产青分发〔2008〕1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宁协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大通分公司、西宁协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湟源分公司、西宁协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宁城东顺腾车辆驾驶员服务部六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代理险种范围见附表。

二、西宁翠峰商贸有限公司不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不予核准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被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监管费,监管费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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