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11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方面的合作,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病虫”)的传入、传出以及有利于植物和植物产品(以下简称“植物”)的交流与贸易,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
1.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检疫性病虫通过植物进口、出口和转口,从缔约一方的领土传入、传出到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以符合另一方的植物检疫要求。
2.缔约双方输出、输入植物时,应特别注意本协定附件中所列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
3.缔约双方每年相互将其领土上新发生的病、虫、杂草的分布及防治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互换正在执行的有关植物出口、进口和转口的检疫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包括植物检疫和科学研究方面的资料、检疫性病虫的名单以及标本。
5.通过专家互访以达到学习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领...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